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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二)

一、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可知,《网络安全法》针对当前一些企业任性停止服务或依靠垄断优势要挟用户、随意收集用户信息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要求,着重保护服务接受者即人民群众的网络利益,并且在本法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九条中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有效遏制网络运营者的不法行为。


二、规范了重要网络安全信息的发布服务以及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对网络安全事故的责任

当前社会,网络安全信息时常会出现被泄露的问题,经常会有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机密等信息在不经意间被暴露,从而在网上广泛流传,以致带来许多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及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可见法律从更细微的角度,从生活中运用网络的细节上来对网络安全加以规范,有利于更全面地解决当前所涉及到的网络信息泄露问题。


三、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执法协助义务

虽然当前国家已经从法律上加强了对网络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明确了执法部门的权责,但网络毕竟是一个高科技的犯罪空间,仅凭我们过往的执法方式与程序显然是不足以对犯罪分子构成打击的,甚至可以说只具有较小部门的震慑力。因此,网络运营者作为服务、产品的提供者和监督者的配合就显得极其重要。只有在网络运营者的配合下,我们才能够有针对性以更快的速度追踪到不法分子的犯罪踪迹从而更好地掌握到他们的犯罪证据,将其绳之以法。并且,这个过程必然也会涉及到网络运营者的商业机密或者会对网络运营者的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若只有执法部门的盲目打击不仅无法及时维护网络安全,还会对网络运营造成损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执法协助义务,体现在《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以及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以更好地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保证网络运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


四、建立了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体系,理顺了网络安全工作体制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可见国家不仅重视解决现存的网络安全问题,而且对预防危害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在未来的实施中有利于妥善地解决可能出现的一系列网络安全问题。再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可见法律不仅从制度层面上去规范网络安全,并且从管理结构上已经做了明确的分工,明确了有关部门的职责,使相应的管理权责落到实处,从而能够避免责任推诿的现象,体现了国家对网络安全的日益重视。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