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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六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